公职律师说法 | 遭遇“天降横祸”该怎么办?

民生   2024-11-26 09:17   四川  



高空坠物

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如何才能杜绝悲剧发生?

整日穿梭于楼宇之间的我们,

又该怎样来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2024



近年来,

我们常常看到新闻爆出

有人因“天降横祸”致伤致残,

甚至因此失去生命。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坠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坠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请记住: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加害者还须承担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



#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受害者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如果无法查明高空坠物来自谁家,那么有可能落下物体的住户作为“可能行为人”,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具体补偿金额视情况确定。当然,若相关住户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不在家,不可能有人抛掷物品,或者自家阳台已经完全封死,不可能坠落物体,则不必承担此项义务。


因此,受害者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若无法查明高空坠物的“主人”,可以就自己的医药费等支出向这栋住宅中的全体住户要求补偿,由住户自行证明自家不是高空坠物的“家”。


若无法证明,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而“可疑”住户在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后,如果发现了真正的加害者,可以依法向真正的加害者追偿。


在全体可能行为人承担补偿义务的同时,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方,物业服务企业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往往会酌情判定其赔偿受害人一定比例的损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从

以下方面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③建筑物已经出租、出售或者由其他人占有、使用;④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如建筑物的户型位置、朝向或者窗户、露台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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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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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 | 徐晶

校核 | 黄娟

审核 | 毛柏春  陈建文

来源 | 法规科  党建办



四川省凉山监狱
宣传监狱工作,展示监狱警察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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