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未检丨检小妮小课堂(一)向校园欺凌说“不”,守护“少年的你”

政务   2024-10-29 18:01   内蒙古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美好的校园,神圣的象牙塔,为何却存在“隐秘的角落”,一次推搡、一次恶评却可能成为ta永远抹不掉的记忆。

那么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什么危害?如果你遭受了校园欺凌会怎么办?你清楚刑事责任年龄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检小妮姐姐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一旦遭遇校园欺凌,受欺凌者应立即向家长、老师或警方求助,同时告诫广大同学们,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年轻无知而网开一面。明善恶方能伸正义,知荣辱才可净心灵。美好青春远离不良行为,拒绝校园欺凌,不做残忍的施暴者,更不做沉默的被害者,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以“检”之名,守护少年的你
只为花开校园
只为笑在四季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起对校园欺凌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丰镇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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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为推进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检察工作渠道,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将发布检察工作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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