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公(东)行罚决字〔2024〕147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18日将个人名下中国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和用中国银行卡开通的数字人民币账户非法出借给他人进行收付款使用,违法行为人王xx个人数字人民币账户内进账1600元,出账1600元,王宇x个人获利100元。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肆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保定东城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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