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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下同)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置业公司,诚源置业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某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置业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诚源置业公司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2.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案件名称:国基公司与万象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72号
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海天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9.28补充协议》的约定,已于2018年1月15日至11月12日,陆续将案涉工程项目的房屋钥匙移交给了智弘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即案涉工程已经移交智弘公司管控,智弘公司亦已将部分房屋交付房屋买受人。智弘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案涉工程项目,海天公司要求智弘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智弘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海天公司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智弘公司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案件名称:智弘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
4.(1)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开发商,对于项目工程主要用于出售,其在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房屋交付业主并装修入住,其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经擅自使用,且案涉工程除零星工程外已经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办理了水电交接手续,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
案件名称:国宾公司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
5.(1)未经验收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巡检发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若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工程质量原因主张拒付工程款。(2)发包人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未在原审中提出,也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发包人据以申请再审的证据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故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其可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现为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本案中,案涉工程虽未经相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和分部分项的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贵山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有基础筏板发生开裂渗水的情况,存在筏板断裂的可能及质量安全隐患。但该证据是在原审程序终结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巡检时形成,只能表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线索,因该问题的出现系在案涉工程移交三年之后,且经本院询问原鉴定机构和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双方均称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与筏板开裂不是同一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与中润公司的施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现为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同理,再审是对原审进行审判监督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再审时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确定审查范围。本案中,针对筏板的质量问题贵山公司未在原审中提出,也未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提出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另《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贵山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对贵山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贵山公司可依据该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主张。
案件名称:贵山公司与中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540号
案件名称:红牛矿业有限与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740号
7.发包人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后,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修缮为由要求扣减工程价款,但是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其支出合理修复费用的证据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山西昊晖公司与南通常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09号
8.建设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未经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价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监理公司是否在相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未在相关试验记录中签字,由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案件名称:鹏筑公司、华源公司与华西公司、国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9.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是未经验收,发包人将工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饰等施工作业的,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可认定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且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承包人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天圣公司与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393号
10.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将案涉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具备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案件名称:广厦公司、馨怡公司与虞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11.(1)发包人在诉讼中自认案涉工程在施工方退场时尚未竣工验收,亦自认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其以工程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主张已通知承包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维修责任方,亦未证明其曾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明确予以拒绝,反而曾向承包人表示认可一审认定的涉案工程款数额的,对于其扣除维修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家美公司与海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
12.案涉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投入使用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案例名称:四友公司与赵某伟、合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943号
13.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使用,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其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名称:陕西中业公司与胥某、陕西中交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
14.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方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发包方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来源: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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