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网约车发生事故
投保险种致保险公司拒赔
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车主李先生没有及时变更商业保险。但是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不应该属于营运车。
李先生:一是我没有长时间营运,二是我当时出事的时候,车辆也不在营运期间。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我说这车辆跟营运车保险险种不同。
对此,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法院:车辆用途变更致风险上升
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网约车平台的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前的11月、12月份,李先生一直在驾驶涉案车辆进行接单——11月接单330件,12月截止到12月21日事故发生,已经接单230件。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已经构成将车辆改变使用性质。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官介绍,因为李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改变车辆用途时
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网约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法官提示,车主在把自己的私家车注册成“网约车”后,一定要及时变更商业保险。
车主在投保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如果从私家车变成“网约车”,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的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不过,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的是商业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依然要赔付的。只不过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有限制的,它所赔偿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损失。所以,如果是单方事故导致司机本人或者本车损失的,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内容来源:央视新闻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