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文摘   2024-12-16 07:30   安徽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湾沚镇青弋江、赵家河、陶辛路、G329 国道、迎宾大道、芜宣高速公路、滨湖大道、G329 国道、丰禾路、保沙路、滨湖大道、春江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湾沚镇城市花园、阳光新城、尚东澜庭、荷塘月色、新航嘉苑、东城国际、绿地国际花都、阳光半岛等八个住宅小区。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宣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的通告》(芜政秘〔2019〕61 号)规定的湾沚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劝阻,对于拒不听劝阻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53-8913257。


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 | 治安大队 编辑 | 奚家鹏 校对 | 占英 审发 | 康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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