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ND—
来源|大黑山派出所
编辑|徐银
审核|张玉萍
终审丨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