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政务   2024-11-01 05:30   内蒙古  

全旗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科左中旗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9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由电网直接供电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升级改造,202511日起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科左中旗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科左中旗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将保持畅通,受理群众涉及充电市场的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科左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来源:左中市场监管局


编辑:王佳新  初审:关海青 复审:王玉华 终审:刘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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