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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检疫、运输、屠宰等行为,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须经备案方可运输动物。畜主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申请运输动物车辆备案,经备案合格后方可运输动物,运输动物要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九十八条规定,凡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外省调入动物须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方可进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跨省调入动物到达目的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跨省调入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严禁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动物,严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严禁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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