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位于天津市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示了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昔日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的受贿案判决。在那座庄重的法庭上,受贿罪名成为被告孙志刚的罪责所在,终审将其定罪死刑,缓期执行二载,永被剥夺政治权利,个人财产遭全面没收。缓刑满期后,按法定规定将其裁定无期徒刑,永远禁闭,不得减刑、假释。对于查获的孙志刚受贿所得及其派生的利益,亦将遵循法律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持续清查。
审理历程澄彻揭示,自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孙志刚在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位上,滥用职权、地位,为单位及个人谋取项目推动、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方面利益,非法索取超过8.13亿人民币。这些贪渎受贿行径,严重侵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恶化党纪政纪和社会风气。
孙志刚案凸显反腐败斗争永无止境,任何贪腐之徒无法逃脱法律制裁。法律之刃严惩不贷,无论权势多高、职位多尊,只要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厉惩戒。此类司法公正与严肃,昭示法治权威,向全社会发出反腐廉政之坚定信号。
公义的审判,不仅是对孙志刚个人犯罪行径的惩处,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唯有如此,社会方能更趋公正、明朗,国家才更能繁荣、稳定。祈愿每位公职者铭记法律之庄严,以廉洁自律之心担当职责,为国家长治久安贡献己力,让廉洁之阳永照我伟大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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