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五)

民生   2025-02-05 15:09   甘肃  

  为更好的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经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初评、复评,在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李某不服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意见

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于1997年9月被某县政府批准获得某县国有荒地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修建了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成立了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8月,某县政府向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4月,某县引进某公司产业项目,先后向该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随后某县建设局向某县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用地范围及拆迁范围包括申请人已合法使用的土地、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2002年8月21日,某县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年8月23日向申请人公告送达。2004年,申请人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某县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确认某县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违法。2011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2011年9月15日在社区见证人见证下将该文书留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书不服,多次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平合理合法足额履行对其房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义务。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审理中重点围绕两个问题:一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是否合法;二是能否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该行政争议。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其根本目的是要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责,以保护自身财产权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依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作为义务。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认定为信访行为,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在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思路,灵活运用“复议+调解”审理机制,采用多种调解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因申请人年龄较大,出行不便,办案人员多次上门调解,并组织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同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在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后,复议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最终形成了调解结案的一致意见。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行政复议调解书,约定好付款期限,并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捺印。为保证行政复议调解书能切实得到履行,行政复议机构加强监督,督促被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某,长达二十余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二十余年前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征收补偿纠纷,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往往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核心内容。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抓住了申请人多次上访未果,财产损失未得到补偿这一关键信息,分析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对被申请人之前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但因超过起诉期限对该赔偿决定无法起诉,想通过申请履职的方式让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员经审查后认为,仅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存在违法而简单作出纠错类复议决定,并不能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极易造成程序空转,增加申请人的维权成本。故在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多次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并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形式确定调解方案,并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

(金昌市永昌县司法局推荐)


来源 | 甘肃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综合处 供稿)
审核 | 甘肃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宣传处
编辑 | 甘肃省司法厅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 : gssfxmt@163.com

甘肃省司法厅
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新闻舆论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