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天津
年关将至
天津公安机关
持续严打整治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年终岁末,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这不仅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按照“冬季行动”统一部署,天津公安机关持续严打整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欢度佳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近日,公安静海分局在工作中获取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立即组织多警种联动,开展深入调查,发现在静海区一废弃仓库内堆满了烟花爆竹。
经清点,共计5700余箱。通过研判分析,民警初步锁定嫌疑人张某和赵某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该仓库。经多方工作,张某与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进一步侦查,张某和赵某为获利,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向多人非法销售,目前,销售金额已达5万余元。
现二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烟花爆竹已被全部起获,
及时清除了群众身边的“火药桶”,
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
“新进一批烟花爆竹,欲购私信”,
12月24日
公安蓟州分局获悉线索
有人在网上发布信息
公然兜售烟花爆竹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窝点位于蓟州区洇溜镇一废弃厂房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治安管理支队联合属地洇溜派出所,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工作,办案民警很快将嫌疑人卢某抓获。嫌疑人卢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因临近年关,准备储存一些烟花爆竹出售牟利,没想到,这批货还未出售,就被民警一举查获。
随后,民警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清点,最终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500余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日前,公安津南分局在工作中查获,一条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线索。经深入调查,发现辖区一科技园区内的空旷场地,确有大量烟花爆竹存放。
“存放地很可能就是这儿”民警前往该地核查集装箱内是否存有烟花爆竹,此时,一男子刚好抱着两箱烟花爆竹从集装箱里走出来。看样子是准备搬上自己的车,被抓了“现行”的男子无可狡辩,很快在讯问中供述了自己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并准备分销获利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存放在集装箱内的758箱烟花爆竹,已被全部收缴。
近日,公安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民警快速响应,及时固定证据,很快依法将燃放人员传唤到派出所。经了解,北辰区某物流园内,一家物流企业为庆祝开业,当日在园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经过民警教育,组织及燃放人员如实承认自己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组织及燃放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
请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违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敢于向身边违反禁放规定的
不文明行为说“不”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或拨打110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