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钱财,既实施诈骗又进行盗窃,最终难逃法律严惩!12月10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同一被告人所涉盗窃案和诈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某车行经济损失2.3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乐某以借用为名,骗取与其共同务工的同事蒋某的一台轿车。次日,乐某谎称自己为车主售卖该轿车,骗得某车行购车定金2.35万元后携款潜逃,车辆亦未交给该车行。该案案发后,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依法发还被害人蒋某。
2024年4月5日,被告人乐某窜至被害人马某经营的快递店内,盗走店内一台电动三轮车及25个电瓶,并将该25个电瓶全部出售,得款2418元。经认定,被盗三轮车和电瓶价值总计790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及电瓶全部追回,依法发还被害人马某。
2024年4月6日,被告人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全面评判被告人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乐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李永良 甘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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