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展示人民调解工作成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市司法局对各县(区)司法局、市直行专调解组织报送的人民调解案例进行评选,并经局党组审议,现发布我市第一批6篇人民调解优秀案例供全市人民调解员学习借鉴。
案例类型:邻里纠纷
办案时间: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7日
办 案 人:周平、杨可、姚伟、彭紫微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日傍晚六时左右,当事人廖某某与姚某某在姚圩镇某村水塘旁边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都有受伤,二人找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组织调解员第一时间上门走访,对事情经过、双方受伤情况以及双方诉求有了初步的了解。
经查,廖某某与姚某某二人一向不太和睦,经常发生口角争执。之前,村委干部多次上门走访了解情况,邀请双方共同好友分别进行劝解,双方关系有所缓和。2024年5月1日傍晚,廖某某和同村村民在水塘边聊天时,姚某某从旁经过,廖某某往地上吐了一口口水,姚某某认为廖某某是故意朝她吐口水,也往地上吐了一口口水,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动手。姚某某受了一些皮外伤,廖某某断了几根肋骨,现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廖某某要求姚某某承担其医药费及后续休养费用共计40000元,姚某某认为是廖某某先挑起事端,不应该由她承担所有的费用,愿意承担廖某某一半的住院费用共计10000元。
调解员分析认为,双方积怨已久,此次冲突的发生并非偶然,应以本案为契机化解双方多年积怨,避免今后再次发生冲突。调解当天,双方均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意见,调解陷入僵局。考虑到姚某某态度曾有所缓和,调解员认为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决定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来调解纠纷。
调解员先与姚某某交谈,在耐心倾听姚某某的诉求后指出,双方动手打人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现在廖某某受伤住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姚某某应该拿出诚恳的态度主动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调解员来到医院与廖某某单独谈话,对其受伤情况表示关心。在安抚其情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调解员向廖某某指出,本次纠纷的发生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分别与双方深入沟通后,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带领姚某某来到医院看望廖某某,姚某某对打伤廖某某的行为表示歉意,希望能得到廖某某的谅解,并送上水果和鲜花表示慰问。廖某某感受到姚某某的诚意,接受了姚某某的道歉并表示同意降低赔偿要求。调解员趁热打铁,要求双方今后要友好互助,不要再发生口角争执和肢体冲突,双方均予以承诺。
调解结果:
2024年5月20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廖某某与姚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
1.由当事人姚某某一次性赔偿廖某某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
2.双方当事人应当和睦相处,互邻互助,今后不得再以任何事情为由发生矛盾纠纷。
后经调解员回访,姚某某收到了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员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充分展现了邻里纠纷调解工作的复杂性,调解员不仅需要就赔偿方案进行调解,还需要化解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积怨,这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此外,调解员充分认识到此次纠纷只是双方当事人多年积怨的爆发点,所以致力于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结合邻里关系和实际情况,巧妙运用“背靠背”与“面对面”的调解技巧,精准把握双方的心理诉求,以法律为底线,以情感为纽带,促使双方从对立走向和解。总体而言,本案是一次成功且具有借鉴意义的邻里纠纷调解案例,为同类邻里纠纷的调解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来源:新余行政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