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南法院因案施策,灵活运用执行措施,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完毕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系亲戚关系,两人因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未主动履行,郑某于2024年7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执行人员多次督促、传唤,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执行干警多方了解得知李某饲养多头高峰牛,在与郑某沟通后,对方同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完成执行。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在确定了标的物的价格后,现场进行了交付,郑某将李某饲养的3头牛拉走,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法院执行过程中财产处置的一种手段,当被执行人名下无现金,不动产或者动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物品也可以作为财产来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