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wlfbxc@163.com
第一章 粮食安全
第一节 耕地保护
1.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答: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优先将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2. 如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答: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州域内调剂为辅,省级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可采取自行补充、委托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落实。
3. 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注意什么?
答: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的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如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后宜耕后备资源范围扩大的,可一事一议,由省级报部申请调整。
4.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四个严禁”?
答: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END
来源|县委宣传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