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前和解”是“执源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近日,普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利用执行前和解,仅用6个小时成功促成尼某与次某买卖合同纠纷达成执行前和解,既保障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又将矛盾纠纷在执行程序前端化解,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尼某与被执行人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普兰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主持调解后达成和解,确定次某向尼某支付买卖款1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次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尼某向普兰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法官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双方矛盾较小,具有执前和解的可能性,在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开展执前和解工作。
冬天的夜晚虽冷,执行法官本着今日的事儿今日毕的工作理念,带着执行团队前往次某家中进行当面沟通,并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劝说,释法明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与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妥协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现场支付2000元,剩余的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3只羊和1头牛以物抵债。至此该起案件得以顺利执前和解。
“执前和解”是指胜诉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通过和解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不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项矛盾化解措施。“执前和解”程序的适用,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更灵活便捷的履行方式,使其更自觉的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提升了执行案件的办理效率,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也节约了执行司法资源,加快了当事人权益实现的进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下一步,普兰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学习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执源治理工作新举措,致力于将“末端执行”转变为“源头治理”,推动形成“源头预防为先,自动履行挺前,强制执行断后”的执源治理途径,真正实现执行工作“抓前端,治未病”,切实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