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2万元!丰泽一企业被查处

政务   2024-11-26 21: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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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丰泽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对涉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近期,丰泽区某丝印器材店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严厉查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相关街道安办人员对丰泽区某丝印器材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存放SNL-110等标识的油墨(涂料)55箱、大铁桶装的环己酮50多KG。后经查实:该丝印器材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销售危险化学品(油墨、金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208;环己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952),销售收入为29518元,店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油墨、金油共计91箱247桶1006KG,以及环己酮50KG。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情况


丰泽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阶次的规定,对丰泽区某丝印器材店予以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油墨、金油合计247桶1006KG及环己酮50KG,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伍佰壹拾捌元(¥29518.0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张婧滢

一审:王志超

二审:庄伟莉

三审:周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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