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师新星市曝光3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文化   2024-11-05 16:20   新疆  

为充分发挥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日前,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将近期查处的非法营运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聊城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车总体外廊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案。


【案情简介】

10月23日,十三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省道重点路段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该企业所属车辆共六轴,称重检测过磅单数据显示超过货车总质量限定值49吨。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货车总重70.60吨,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10月25日,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货车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茌平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情简介】

10月23日,十三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省道重点路段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该企业所属车辆共六轴,称重检测过磅单数据显示超过货车总质量限定值49吨。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货车总重66.68吨,存在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10月25日,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蒙阴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车总体外廊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案。


【案情简介】

10月23日,十三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省道重点路段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该企业所属车辆共六轴,称重检测过磅单数据显示超过货车总质量限定值49吨。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货车总重51.86吨,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

10月25日,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货车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源:十三师新星市交通运输局

编  辑:王兆宇

审  核:刘琼珂

终  审:王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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