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际明业绩 | 索赔过亿 判赔75万——董石荣律师团队代理中铁某局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学术   2023-06-16 20:11   广东  

近日,本所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在东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公司”)诉中铁某局集团公司(下称“中铁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中心的董石荣律师团队代理中铁某局取得胜诉,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5亿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中铁某局承包某高速公路S28标段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公司”),广东公司又转包给东莞公司。2013年11月,东莞公司因与广东公司就涉案工程结算发生纠纷,遂在结算后未搬离其放置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并于2014年4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公司和中铁某局,要求支付未结算工程款、机械闲置费等。为了减少对该高速公路施工及通车进度的影响,中铁某局在多次要求东莞公司搬离机械设备无果后,于2014年5月和广东公司、当地镇政府将机械设备强制搬迁至镇葡萄糖场内,且告知东莞公司于10日内自行迁移上述设备,但东莞公司以各种理由未予取回。2021年4月,东莞公司以中铁某局的擅自迁移行为导致大量机械设备损坏、报废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某局赔偿机械设备租借费及利息、经营损失和机械设备价值损失共计105276521元。

法庭较量

在接受中铁某局的委托后,董石荣律师团队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及查看现场情况,认为虽然中铁某局强制搬迁机械设备侵害了东莞公司的财产权益,但主要是出于自力救济,而东莞公司对于涉案机械设备的损坏亦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且东莞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经营损失与租借费、机械设备价值损失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董石荣律师团队遂重点围绕该方向设计、实施代理方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我方的答辩意见,仅判决中铁某局向东莞公司支付赔偿款750218.26元。东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动作频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平、公正司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然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案件时间跨度较长,达十年之久,又涉及建设工程等诸多专业领域,案情复杂。东莞公司为了获得巨额赔偿,通过在东莞法院提起另案诉讼的方式,形成所谓的有效证据。董石荣律师团队临危受命,在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且代理难度极高的情况下,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终于不负众望,为当事人挽回了至少104526302.74元的经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国有资产。



供稿 | 吴金键   审核 | 汪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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