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林权证是否为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的回复
林涵资字[1989]15号
重庆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林权证是否作为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的请示电报收悉。现回复如下: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稳定山权林权做出了如下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截止1984年已有82.2%的生产队发了林权证或山林权证。198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以法律条文对林木、林地权属的确定给予规定。1987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再一次强调了确认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不仅是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山林权属的变化是导致乱砍滥伐森林的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各地一定要致力于稳定山林权属,切不可轻易变动,以防引起新的乱砍滥伐。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