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套代购”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218899.2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
被告人房某某开始在海南从事走私离岛免税商品违法活动。其起初从广西北海组织“人头”到海南帮其代购离岛免税商品,并通过本人及林某、房某彤、詹某华、刘某飞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或银行卡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并销售牟利。
2021年3月
房某某与李某某合作,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和接收销售回款等,李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邮寄免税品给深圳或广州的买家和接收销售回款,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则按出资比例分配。
2021年12月
朱某某(另案处理)加入了房某某与李某某的合作中,三人约定房某某、李某某负责出资、到免税店支付货款、带“人头”提货过海等,房某某还负责销售套购的电子产品及接收该部分的销售回款,朱某某负责出资、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运输免税品、销售套购的香化品、接收该部分的销售回款、给司机支付报酬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由房某某和朱某某商定,账目由朱某某制作,朱某某与房某某对账,后期朱某某安排陈某某(另案处理)与房某某对账,之后房某某再与李某某对账。期间房某某雇佣林某(另案处理)为其打工,月薪10000元,主要负责运送套购免税商品给买家,有时还帮助房某某支付货款。
2021年7月起
被告人孔某和邝某某开始与房某某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合作具体分工为房某某负责组织“人头”、支付“人头”费用、挑选套购的免税商品种类和数量、联系买家、支付货款、接收销售回款等,孔某和邝某某负责支付货款、集货及使用自己的车辆送货至深圳或广州买家处,孔某有时也接收销售回款,三人具体出资比例不固定,销售后利润则平均分配,账目由邝某某制作,然后与房某某、孔某对账。
经海口海关核定——
2021年2月至2022年6月,房某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52676244.04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8440002.3元。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李某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完税价格共计16224550.24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821964.22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孔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完税价格共计7235407.04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035940.4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邝某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货款套购免税商品完税价格共计6316893.44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920992.28元。房某某在套购免税商品的过程中,除自行组织“人头”套购外,还与李某某合作,及与李某某、朱某某三人一起合作。
其间,房某某又与孔某、邝某某二人合作,并雇佣林某为其支付货款,故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林某使用资金账号支付套购免税商品数额及偷逃应缴税款,均应计入房某某套购免税商品的总额及偷逃税款中。
综上,房某某本人及与他人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82453094.76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3218899.2元。李某某与房某某合作套购免税商品61次,该期间房某某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共计20022757.32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3143668.93元,均应计入李某某的套购免税商品的总额及偷逃税款中。
综上,李某某本人及与他人合作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36247307.56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5965633.15元。孔某、邝某某与房某某合作套购免税商品7次,故该期间房某某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共计1215323.15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217870.75元,均应计入孔某、邝某某的套购免税商品的总额及偷逃税款中。
综上,孔某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8450730.19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253811.15元;邝某某走私离岛免税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7532216.59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1138863.03元。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房某某被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同年8月8日、12月1日,被告人孔某、邝某某主动到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庭审中,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表示愿意将其在侦查阶段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直接转为罚金,上缴国库。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孔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25万,被告人邝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20万。
为此,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对其二人适用缓刑。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房某某、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13218899.2元、5965633.15元,数额特别巨大;孔某、邝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1253811.15元和1138863.03元,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提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广大市民需提高警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决远离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国际旅游岛商报
爆料/投诉热线:0898-65818181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