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公告
一、注册范围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新入职教师。
注册范围外的其他教师资格证持有人不参加此次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对低段高聘、高段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注册:
(1)“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持该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须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岗位任教,否则注册不合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段高聘”。
(2)“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持该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3)“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可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4)“科证不一”的,即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与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在填写现任教情况内容时,须填写实际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信息。
(5)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或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教授文化课的,证书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等量学分;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培训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受到处分(处罚)的,且在处分(处罚)期内。
中小学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原则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重新申请定期注册的条件如下:(1)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3)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4)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受到处分(处罚)且在处分(处罚)期内暂缓注册的,在处分(处罚)撤销或处分(处罚)期结束后,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时间安排
四、注册流程
五、其他事项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填写,信息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四)定期注册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
附件:包头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