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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宁县法院与银川中院紧密合作,成功将一名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拘传到案。
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金融机构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周某仍未还钱,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周某尽快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融机构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线下、线上财产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周某想要劝解其主动还款,但周某也一直拒接电话、躲避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推进。
一日,被执行人周某到保险公司办业务,因流程问题而刁难保险业务员,业务员通过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是永宁县法院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于是,立即将被执行人周某行踪反馈给永宁法院。法院在收到消息后,考虑到路程时间问题,可能会导致周某再次逃跑,便立即联系就近的银川中院,在说明情况后,中院法警立即出动,成功控制了周某并将其移交给永宁县法院,见到周某后,执行人员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周某仍旧态度强硬,表示没钱可还,于是,执行人员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时,公民有义务配合、协助人民法院,绝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产生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想法,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信息来源永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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