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

学术   2024-10-12 00:00   河南  
案件概况

阿牛和阿花到了适婚年龄经熟人介绍认识,半年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满心希望到大都市打拼。没过多久,阿花发现自己怀孕。彼时,阿花上班因为过度劳累不幸流产。医生建议怀孕之前先调养好身体。或许是迫于家人的压力,或许是二人没有太多的感情基础不能共患难,家长里短的争吵也多了起来。后来,阿牛干脆搬离,与阿花分居。不久,阿花就收到户籍地法院送达的离婚传票!从来没有进过法院大门的阿花一下子懵了,夫妻之间有矛盾也很正常,但是没想到阿牛竟然选择了离婚这种方式。于是,阿花打通了律师电话。


律师工作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安抚阿花的情绪,劝解阿花调整好心态。既然阿牛选择诉讼,阿花也必须要积极面对。律师针对双方的情况制定诉讼方案。


阿花一开始是不同意离婚,认为二人的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律师尽力争取做对方的调解工作。阿花收到的是户籍地法院的传票,但是经了解,双方在A市购买有房屋,婚后也一直在A市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了便于后期案件的调解工作,降低诉讼成本,律师立刻和法官沟通并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A市B区法院审理。随后阿牛撤回了起诉,但是二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缓和。


一年之后,阿牛再次提起诉讼。这次,双方的对抗性越来越强。既然是持久战,阿花也做好了应诉的准备。双方都在A市生活,案件在老家审理没有任何依据,继续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对案件也非常重视,将管辖权异议的书面审理改为开庭审理。庭审当天,阿牛冰冷的言语中间满是嫌弃和控诉,称为阿花看病治疗花了不少钱,阿花脾气古怪,难以接触,自己才是婚姻的受害者。阿花本想要挽留这段感情,但是看到阿牛无情倔强的态度,也不再抱有任何希望。阿花从侧面了解到阿牛已经开始另一段感情,二人之间更没有和好的可能,决定不再退让。庭审现场一度出现白热化,激烈交锋之后结束庭审,案件是否移送,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定。


不久,阿牛联系法官说只要阿花同意离婚,财产分割部分可以尊重阿花的意见。暂且不论背后是否另有隐情,对于阿花来讲这是一个契机。经过分析,婚后阿牛管家,阿花对双方的财产情况一无所知,即使案件移送到A市审理,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非常被动。A市的房产首付款是阿牛父母出资,婚后俩人还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即使分割,阿花也不占优势。基于多方面的考量,为了及时止损实现利益最大化,阿花同意离婚,提出财产分割的方案。因为差距较大,又经过多次磋商,阿牛当场将款项转给阿花,双方最终解除婚姻。


律师提醒

离婚是一场巨大的拉锯战,对双方都是耗力耗神的双重折磨。案件看似圆满解决,但是枪响之后没有赢家。律师提醒:感情生活孰是孰非很难说清。如果已经没有必要继续走下去,就痛定思痛、及时止损,在合法范围内更多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在夜阑人静的时候把自己碎碎片片的心拿出来缝缝补补,迎接明天的太阳,继续往前走吧。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阿牛和阿花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1.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5. 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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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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