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因未婚生育被取消村集体分红 律师:村集体决议应为无效
1月21日,广东汕头金平区30岁的徐女士向潮新闻反映,她因为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
据徐女士描述,经联社将集体土地和厂房对外流转出租获取收入。按照村里的规定,村民可以享受相应的收入分红福利,但“出嫁女”则不能享受这个福利。徐女士表示,她因2024年8月未婚生育,因此被认定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了她的成员身份和福利。
目前,南墩经联社所在的金东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徐女士已经向信访部门提交信访材料,信访部门正在调查。
“南墩经联社的行为是人为造成成员权的不平等,即使经过民主程序议定、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形式作出决议,亦因违反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而应为无效决议。” 1月22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梦梦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南墩经联社通过会议决议取消成员身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权益。
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余梦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成员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照文义解释该规定仅针对增加的人员有决定权。只有成员自愿申请退出或者根据17条规定丧失组织成员身份。
与此同时,结合本法第18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红星新闻视频报道截图
“因此,南墩经联社不享有取消成员资格的法律赋予的直接权利。”余梦梦认为,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有权规定,但通过章程规定强制退出成员身份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南墩经联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直接取消徐女士的成员资格明显缺乏合法性,徐女士作为成员,依法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
此外,南墩经联社的行为显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机会、工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产假权利、身份权益等。
对此,余梦梦建议,徐女士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维权: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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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王晶
栏目编辑:邓望
栏目校对:邓强
责任编辑:黄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