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解读
具有莲湖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目前设9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为3000元,最低缴费档次为300元,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同时享受30元缴费补贴。缴纳当年保险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财政代缴50元,重度残疾人由财政代缴100元,中度残疾人由财政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50%,轻度残疾人由财政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25%。补缴费的,不享受财政代缴和缴费补贴。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具有莲湖区户籍、年满60周岁、达到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到达领取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 可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进行补缴,养老金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
五、养老金标准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216元。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
制度内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地区迁入莲湖区的,应当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莲湖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待遇。
跨制度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一)认证要求
待遇领取人员每年需进行1次领取资格认证,对超12个月未认证人员,将停发待遇;认证后,续发并补发待遇。
(二)认证方式
线上认证:待遇领取人员通过“陕西社会保险”手机APP“我要认证”模块进行面部识别认证。
线下认证:对长期卧病在床、孤寡老人、智力残疾、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无法自主线上认证的,以及“陕西社会保险”手机APP无法面部识别的,采用线下核心认证方式认证。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注销登记。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注销后,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800元和个人账户余额。
可在“陕西社会保险”手机APP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申领、权益查询、证明下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可在户籍地社区线下提交资料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注销登记、信息变更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