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典型案例处罚通报

民生   2024-11-04 18:49   甘肃  



今年以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民生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024年典型案例(第三期)予以公布。

案例一




华亭市点利来综合超市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7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点利来综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及其连带的库房内发现“五粮春”21瓶,52度“国窖1573”5瓶,52度“剑南春”12瓶,52度“五粮液1618”2瓶,52度“五粮液7代”1瓶,52度“五粮液8代”1瓶(生产日期20200408),52度“五粮液8代”6瓶(生产日期20230206),以上7种48瓶白酒经执法人员检查,初步认为涉嫌商标侵权。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现场对华亭市点利来综合超市经营的7种48瓶白酒进行了扣押。因上述48瓶涉案白酒涉及4个品牌,3个商标持有人,2024年7月10日,我局依法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白酒分别进行辨认。2024年7月20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彭星然、白彬对涉案的5瓶“国窖1573”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NO:0012235),经鉴定,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518 1061V4的5瓶“国窖1573”的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2024年7月23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工作人员周佑强对我局扣押当事人的12瓶剑南春白酒进行了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川剑辨:00006541),辨认结论为“物流码查询与我公司数据不相符,纹理标防伪与我公司不相符,检测窗下防伪特征与我公司不相符,综上,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文腾来我局对涉案的五粮春21瓶、五粮液10瓶进行辨认,并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6491,辨认结论为“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据此判定:该送检样酒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此,辨认结束,涉案的48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4个品牌7种48瓶白酒的供货方资质证件及进货票据,无有效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未能提供该店的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当事人陈述的零售价及我局现场扣押的数量分别为:45度五粮春零售价200元/瓶,扣押12瓶;50度五粮春零售价220元/瓶,扣押9瓶;52度国窖1573零售价1100元/瓶,扣押5瓶;52度剑南春零售价420元/瓶,扣押12瓶;五粮液系列的白酒零售价为1050元/瓶,扣押10瓶。以当事人陈述的零售价计算,以上48瓶白酒货值金额254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8瓶白酒;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华亭市零三厂食品商店经营

“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白酒案



2024年8月12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亭市零三厂食品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店内靠右侧货架第三层上发现的一瓶外包装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外盒上显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酱香型”“500ml”“53%vol”等字样的白酒。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系当事人亲戚于2024年5月份所赠,当时赠了两瓶,当事人和朋友饮用一瓶,剩余一瓶。该酒市场价无法确定,经淘宝网站查询同类白酒,其价值为165元每箱,每箱6瓶,每瓶27.5元,该酒当事人销售价为40元,故涉案货值为40元,商品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白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一瓶;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华亭市鑫通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我局在办理华亭市某综合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时,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华亭市某超市售出的2瓶生产批号为20200306 1081ZP的“国窖1573”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之产品”。华亭市某综合超市提供的票据表明涉案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306 1081Z9的52度国窖1573的供货方为华亭鑫通源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华亭鑫通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看到摆放的“国窖1573”46度及52度白酒21瓶、8箱生产年份分别为2010年、2022年度的“国窖1573”52度白酒,经执法人员现场用紫光灯检查及联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通过网络辨认,上述白酒均为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方资质证件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公司电脑登录该公司“食品安全信息网(陇上食安)”账号,发现该公司未对“国窖1573”系列白酒进行商品备案,亦无商品进货信息,在其账号销货、商品库存分类中发现有涉案的生产日期为20200306的“国窖1573”的记录。执法人员对该店提供的所有销货票据进行检查,发现其中2张销货凭证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00306的“国窖1573”52度白酒,其中票据号码为229663507939的食品购销凭证与华亭市某综合超市提供我局的票据一致,票据号码为229653424373的食品购销凭证购货单位为华亭市某购物中心。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某购物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摆放销售的52度“国窖1573”4瓶,生产日期及批号均为20200306 1081Z9,现场华亭市某购物中心经营者何某某提供的食品购销凭证与执法人员在华亭鑫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提取的食品购销凭证一致,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上述4瓶白酒涉嫌商标侵权。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一起投诉举报中,在华亭市仪洲大道某门市部货架上发现“国窖1573”4瓶,供货商为华亭鑫通源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华亭鑫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认可华亭市某综合超市、华亭市仪洲大道某门市部及华亭市某购物中心经营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306 1081Z9的52度“国窖1573”白酒是其公司售出。当事人售出的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306 1081Z9的52度“国窖1573”共计14瓶,以批发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336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14瓶52度“国窖1573”的供货方资质证件及进货票据,无有效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未能提供该公司的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14瓶“国窖1573”除去被经营者饮用的2瓶及所有权分别属于2名投诉人的8瓶,剩余4瓶我局已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4瓶“国窖1573”;罚款人民币4.0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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