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石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128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底,被告人石某从微信美容群获得“肉毒毒素”产品信息,与微商咨询了解到该产品的价格、用途、使用方式,便从微商处购买“肉毒毒素”产品。后通过快递形式二次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11128元。
经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肉毒毒素”,全称为“肉毒杆菌A型毒素”,是处方药品,被国家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毒性剧烈,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无中文标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注册证书,无检验报告,无法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医院或医美机构购买产品,切勿贪图便宜或轻信非专业人士推荐,以免给自身健康带来不可逆的损害。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