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草案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强化能源供应企业的义务,增加能源供应企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的规定,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国家“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了能源主管部门处理能源争议的协调机制。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