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民生   2024-11-05 10:46   山东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郯城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2024年11月1日正式进入2024-2025年度防火期,到翌年5月31日期间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则上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县范围内的森林及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公益林区域及距离公益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包括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区域)。
三、禁火的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枝叶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烤、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等行为;
4.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6.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火要求
1.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的,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照规定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查施工等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严禁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控下进入森林防火区,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管职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19(县消防救援大队);0539-7373001(县应急管理局);0539-615102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拘留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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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乔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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