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用邮寄送达、当面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协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城人社监告字〔2025〕第001号。
行政处罚(协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 因未按照《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城人社监令字〔2024〕124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你公司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协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城人社监告字〔2025〕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