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来越多人出行选择电动车
已经成为城市居民重要的交通工具
然而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爆发式增长
造成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电动车充电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住宅小区哪里可以可以充电?
怎么充电才安全不爆炸?
为什么在外充电价格总是不同?
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针对电动车的问题
最近出台了新政策
明年1月1日以后
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我们一起先来看看具体的规则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时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强调
各类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
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
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
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
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外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保证收费透明
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直供电改造方案编制,辅助做好资金预测,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
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管理指南
此外
日前,全国电动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
《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南》
的通知
重点内容
01信息登记进一步完善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有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辆牌照、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无牌照的车辆,登记信息至少包括车主或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门牌号。
02维护充电设施,提升充电效率
(1)强化维护保养,管理单位对小区内损坏的充电设施进行及时维修;
(2)提高充电效率,管理单位提醒居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在满电或未充电状态下,不要长时间占用充电设施;
(3)优化便民服务,管理单位组织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为老年人群体集中办理充电卡,确保老年人群体会操作、会使用。
03违规停放处理
出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情况,管理单位要及时劝阻、制止。车主或使用人不在现场的,要通过微信、电话、短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告知车主或使用人,多次提醒(3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组织人员将电动自行车挪至指定停放区域,并及时告知车主或使用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微信群进行公告并警示。
管理单位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全文内容
对于电动车充电安全问题
网友们也纷纷提出了其他漏洞
也希望以后有关部门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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