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的公平秤应该放在哪里?经营者应如何规范使用计量器具?消费者复核发现短秤缺量,找谁索赔……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作出规定。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现行《办法》由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制定发布,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条款修正。《办法》实施以来,在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推动全国集贸市场内计量行为、计量器具管理逐步趋于规范。
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贸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适用对象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办,由入场经营者向集贸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主办者的管理职责
对经营者行为的规定
《办法》要求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
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贸市场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贸市场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请给鸡西点个赞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210001
合作电话:0467-2883009
一审:王 葳 二审:王欣媛 三审:李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