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双日一讲”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局道路运输管理科胡海军同志为大家解读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规范,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学习。
胡海军同志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注意事项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一、主要依据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二、适用范围
在我省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的企业,依照本工作规范申请开业、变更备案以及暂停、终止经营报备。
三、经营条件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六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有与开展分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7)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或汽车租赁。在当地设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当地仅设立服务机构,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需提供)
(3)所有投入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有效行驶证,且“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
(4)主要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5)服务网点清单(含名称、地址、场地面积、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6)已聘用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名单(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的,还应提交车辆调配人员名单。
(7)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规程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文本
(8)分时租赁服务平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的手册资料。
五、备案程序
(1)租赁企业申请开业备案的,应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便民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经营所在地在设区市地区范围的,应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主管部门通过运政系统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电子文本进行审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备案,并做好信息录入,核查及建档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
(3)已备案的租赁企业、车辆,通过便民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验证服务,相关信息将同步上传至全国平台。
(4)已备案的租赁企业、车辆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通过(便民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政系统及时做好信息变更及核查工作。
(5)已备案的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通过运政系统将企业、车辆状态相应改为“停业”或“注销”。
(6)已备案的分时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公告及相关证明。原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通过运政系统将企业、车辆做相应的改为“停业”或“注销”。
六、注意事项
(1)简化流程,方便企业备案,提高效率,租赁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备案的,通过“江西交通”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系统,可以采取手机拍照、上传文档、信息录入等方式上传电子材料,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2)租赁企业办理暂停或终止经营报备的,应向原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全面实现一窗通办。
(3)租赁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材料签名和印章均有效。如有不实之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外工作衔接,加强备案信息核查,发现租赁企业提交材料不实的,应责令整改或终止办理,已备案的要撤销备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设区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 稿 | 胡海军
审编校 | 朱炜君 吴园 龚金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