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流动计划:加拿大利益 –重大利益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R205(a)]
LMIA 豁免代码更新为 C61、C62、C63 (原C10/C11/C12)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可以根据一般规定申请工作许可,前提是
目前受雇于一家跨国公司,并寻求进入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工作;
正在调动到与其目前受雇的企业具有合格关系的企业,并将在该公司的合法且持续的机构中受雇(其中 18 至 24 个月可以作为合理的最低指导方针);
被调任执行、高级管理或专业知识职位;
在首次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内,已连续受雇于计划将其调往加拿大境外的类似全职职位(非累积兼职)的公司(通过工资单或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至少一年。
只是暂时来加拿大 ;
遵守临时入境的所有移民要求。
以下为加拿大移民局对评估初创公司的指南:
一般而言,公司必须确保有实体场所来容纳其加拿大业务,尤其是在涉及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然而,在涉及高级经理或高管的具体情况下,尚未确保新成立公司的地址也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公司可以使用其律师的地址,直到高管可以购买或租赁场所。
公司必须提供切合实际的商业计划来为新业务配备人员。
该公司必须具有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和支付员工薪酬的财务能力。
在调动高管或经理时,公司必须证明其业务足够大,能够支持执行或管理功能。
在调动专业知识型员工时,公司必须证明其有望开展业务,并确保工作受到加拿大公司管理层的指导和指挥。
初始工作许可:一年
工签有限期的上限:经理或高管为 7 年,专业知识工作者为 5 年
如需续签,需提供以下证据:
加拿大公司和外国公司仍然具有合格关系;
新办事处在过去一年内持续提供货物或服务;
新办公室已配备人员。
在最近的公司收购或合并的情况下,不需要申请人已经在指定的派遣公司工作了一年,只要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已经在其中一个关联公司工作了至少一年。
只要新的“继承实体”可以证明其已承担了原所有者的利益和义务、资产和负债,并继续经营与原所有者相同类型的业务。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不一定需要安置到加拿大。但是,如果他们希望在公司的加拿大分公司内担任职务,应与加拿大公司之间应该存在明确的雇主-雇员关系,同时,由加拿大公司指导该外国工人的日常工作。
但如果其调动人员不会在加拿大分公司任职,则可能会被归类为商务签证类型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确认该外国人目前受雇于加拿大境外的跨国企业,并寻求进入该企业在加拿大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工作;
确认该外国人在首次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已在加拿大境外的企业担任类似的全职职位(通过工资单或合同)至少一年(全职,不能为兼职时间累积);
申请人的行政或管理职位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概述(即职位、头衔、组织内的位置、工作描述);
对于“专业知识”的情况,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人拥有此类知识,并且加拿大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在加拿大的职位概述(即职位、头衔、组织内的位置、工作描述);
表明预计停留时间;
加拿大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关系的描述(官员可能会要求提供确凿的证据来建立加拿大人和希望进行转让的外国组织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