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摘   2024-12-31 16:18   安徽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怀远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涡北新城区县界和涡南老城区东圈堤路,北至宁洛高速,西至西环城路并向北延伸至涡河大坝-怀洪新河大坝,南至荆山和“白乳泉风景名胜区”南界。

二、以下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湿地及绿地公园;

(七)山林、苗圃、秸秆堆存场所等重点防火区;

(八)其他需要重点防火的区域。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应当在禁放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五、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政、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供销等有关部门,根据《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发布的通告或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怀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怀远发布


无论您漂泊到何处

这里都是您的灵魂树洞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怀远文明
让城市更文明,让生活更美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