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曹均山辞去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南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曹均山辞去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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