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 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此次修订旨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相关规定。
草案三审稿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统筹与监督的内容。明确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需涵盖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并且强调若矿区能够实现边开采、边修复,则应同步进行。
为强化对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形成的尾矿库的管理,以防范安全风险,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及闭库等活动的管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与安全风险。
部分地方、部门及社会公众针对草案二审稿提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据此,草案三审稿新增国家建立健全基础地质调查制度,大力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保护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添了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以及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