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监委、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办法,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持续推进“校园餐”专项整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守住膳食经费管理红线,切实保障师生权益。
应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食堂建设、食品安全、膳食经费、食材采购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1.加大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
2.全面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AI”建设;
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
4.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
5.加强对学校财务活动和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6.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公布监督举报信箱、电话,多方式拓展诉求反映渠道;
8.区县教育部门牵头,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等作为社会监督员,每学期至少参与1次学校食堂日常检查。
应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依法查处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加强学校食材供应商的源头监管,前置食品安全风险抽检,防止不合格食材流入校园;
3.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处罚信息;
4.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学校食材供应商以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5.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等开展1次联合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
6.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知情人积极举报“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应落实膳食经费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学校食材采购和膳食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应落实属事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加强学校营养指导,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2.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应加强直供学校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屠宰环节检疫检验。
应落实刑事打击职能,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跟进监督推动部门履责,紧盯责任落实、资金使用、食材采购、安全卫生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营养膳食补助和学生伙食费、插手“校园餐”项目谋私贪腐、责任空转引发安全风险等违纪违法行为。
落实校(园)长负责制,明确食堂管理机构,建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研究部署1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健全完善食材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及时修订完善;
校(园)长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
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建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为家长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主动接受监督;
在师生常态化共餐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家长陪餐制度;
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1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1.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应纳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管理,学校专账核算,财政部门不得调拨、挪用;
2.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开设食堂专门银行账户,对膳食经费进行专账核算;
3.收取的伙食费仅限于食材采购及食堂运营必要支出,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餐费等支出,不得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
1.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由区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
2.有条件的区县应推行全品类食材集中线上平台采购;
3.建立食品采购负面清单,采购涉及转基因、预制加工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应事前征得家长或家委会同意;
4.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
5.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
6.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1.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2.严格执行中小学食堂“三同三公开”工作制度,确保食材同质、菜品同价、师生同餐、公开采购、公开食谱、公开加工过程要求落实到位;
3.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环节应全程在视频监控范围,校(园)长应与出入库查验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每季度至少与查验人员开展1次廉洁自律与安全责任谈心谈话,每月至少随机实地抽查1次食堂物品验收、入库、出库查验情况;
4.学校每个食堂、每餐次、每种食品均应按照规定留样,由专人负责,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安放区域应设置24小时全覆盖视频监控;
5.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通过在食堂显著位置统一公示有效健康证明、实行每日晨检制度等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1.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已经设置的应逐步退出;
2.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的,应征得本校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坚持“零利润”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3.购买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商品,不得使用学生就餐卡;
4.校内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只能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及其它生活、学习必需物品;
5.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安全、便捷、足量、免费的饮用水。
1.学校应在卫生健康和疾控机构指导下,结合食材供应情况,制定品种丰富、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可口、足量、等值的膳食;
2.学校应在校内醒目的公示栏、明厨亮灶终端或学校官方公众号上,公示周带量食谱,严格按公示的带量食谱供餐;
3.学校应每周采取适当方式晾晒餐食图片、视频,定期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营养健康管理和监督;
4.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强化食育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厉行节约、爱惜粮食,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和“节粮行动”。
执行最严的处罚问责,对采购供应劣质或不合格食材、不落实食品安全规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严厉追究食材供应商、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严查采购环节谋私贪腐、贪污侵占挪用膳食经费、盘剥克扣食材供应商导致食材质低价高、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例,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含中职)以及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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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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