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及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为单身的,以个人名义提出。家庭成员是指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未婚子女,以及与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被监护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条件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具有名山区城区城镇户籍,且在名山区工作或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人均月收入低于2645元),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合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名山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备案未过户的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名山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机动车辆的,车辆累计价值不高于10万元(车辆价值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显示的含税价格或者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险额为准)。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共同累计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10万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名山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名山区户籍或居住证。
2.在名山区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名山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一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名山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人均月收入低于2645元),申请家庭财产净值(包括商业用房、车辆、车库、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股票、证券以及股份等)符合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名山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备案未过户的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名山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机动车辆的,车辆累计价值不高于10万元(车辆价值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显示的含税价格或者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险额为准)。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共同累计无出资额(含认缴和实缴)10万元及以上的工商注册信息。
7.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名山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住公租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名山区城区的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或名山区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3.申请人在名山区劳动关系稳定,已与名山区用人单位(名山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用人单位为其在名山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名山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网签备案未过户的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名山区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助与补贴。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名山区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
(四)符合以上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再分配其他家庭申请户。
1.退役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2.重残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3.名山区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市级以上劳模。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房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管费标准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家庭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3.8元。
(二)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2.4元。
(三)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2元。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月每平方米5.6元。
(五)同贯路公租房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元,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申请材料
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各自家庭类型提交以下相应书面材料:
(1)名山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无居住证明的,以居住证受理回执单为准)。
(3)婚姻情况资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户口注销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提供婚姻情况承诺。
(4)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等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出具近3个月退休工资明细;灵活就业人员和无工作的申请家庭,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核实、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按照雅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5)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名山区城区注册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其在名山区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流水证明。
(6)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申请人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或协议、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文件、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无房证明、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未给予补贴补助的证明原件等)。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和工商注册信息查询证明;
(10)申请人家庭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受理审核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协助先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收件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联合审核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联合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联合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区民政局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及领取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四)第二次公示。
经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六)实施保障。
五、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时间
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