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禁燃禁放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1、2024年12月31日,武某某、张某某在天平街道绿地城际空间站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武某某、张某某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12月31日,聂某在粥店街道宏尚江山里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聂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3、2025年1月1日,姜某某在粥店街道泰安老街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姜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4、2025年1月1日,刘某某在梅山西路与泮河北街交叉口南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5、2025年1月1日,王某某在爱琴海购物公园东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6、2025年1月2日,韩某某、杨某某在粥店街道天平湖观景台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韩某某、杨某某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如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来源:岱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