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10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驾驶人姜某酒后驾驶湘H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7京新高速甘泉堡路段时,被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阜康大队查处。民警对姜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涉嫌醉驾。随后民警带姜某前往阜康市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抽血检测,经司法部门鉴定,姜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8mg/100ml,确属醉驾。
经了解,10月28日17时,姜某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驾车前往阜康市与生意伙伴洽谈合作业务,晚上和生意合作伙伴吃饭时自己喝了约300克左右的白酒。姜某称,23时聚餐结束后,考虑到29日定的机票要回杭州老家看望母亲,于是脑子一热便抱着侥幸心理独自驾车从阜康市进入高速返回乌鲁木齐市,不料被高速交警查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疆交警提示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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