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
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
责任应由谁承担?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家人居住在某小区的29层。2020年4月,周女士通过网购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作为代步工具,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电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电。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再次将电瓶车推至家中阳台充电,随后返回卧室休息。不料,次日凌晨4时许,周女士与其丈夫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迅速叫醒家人下楼逃离,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周围邻居发现火情后也纷纷逃离。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到场,将火势扑灭。然而,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调查,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周女士被处警民警查获。
2022年10月,作为受害人之一,桂女士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女士和杨先生夫妇、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赔偿因火灾导致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围绕赔偿事宜展开了激烈辩论。桂女士家属认为,周女士将电瓶车置于室内充电,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杨先生作为其配偶在家庭共同财产管理上存在疏忽,而物业公司管理缺位、处置不力,因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周女士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蔓延和损失,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杨先生坚称,电瓶车系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占有使用,自己从未使用过电瓶车,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非其过错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电瓶车充电导致火灾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查明,周女士因过失导致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7万余元,2023年11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火灾事故通报内容显示,火灾初期,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未能及时启动相关自动消防设施,导致火灾现场浓烟迅速蔓延至整层楼。法官认为,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致使同楼层的桂女士因吸入浓烟不幸身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应对桂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且涉案电瓶车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于家庭,杨先生虽未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也未在周女士违规充电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杨先生与周女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某物业江北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其分公司的赔偿负补充责任。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因桂女士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判决由周女士、杨先生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江北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已垫付的部分,杨先生还应赔偿91万余元,周女士、杨先生连带赔偿1.7万余元;某物业江北分公司则还应赔偿36万余元,物业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瞬间爆燃
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
出品: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媒体中心
来源:应急管理部公众号
编辑:侯宇峰
编审:汪兴宇
责编:张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