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超车!阿某被处罚!

政务   2024-10-21 16:54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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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拉萨交警查获一起

逆向行驶违法行为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拉萨市公安局达孜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对辖区交通情况进行视频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H****6的重型货车,在318国道与希望路口自东向西行驶时,存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当即通过监控视频锁定涉事车辆,并依法传唤驾驶员阿某至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据阿某陈述,当日其因为赶时间,所以选择逆行。针对阿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温馨提示:


逆行非捷径
生命无返程
请广大驾驶员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

——END——

编辑(初审):巴桑拉姆

校对(复审):央珍 李丹丹

审核(终审):吴小聪

来源法治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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