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政府 通告!

美食   2024-12-04 20:21   甘肃  
金塔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金政通字〔2024〕4号


为加强城乡规划治理,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居民个人及单位组织为达到自己利益,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具体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
本通告所称私搭乱建,是指居民个人及单位组织为达到自己利益,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果园等进行私搭乱建,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乱搭乱建构筑物或改动原有建筑物等使用方式的行为,即破墙开门、破窗开门,未经审批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影响结构安全的,私自改变既有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阳台阴台加挂加装、屋顶加层、搭建阁楼,不涉及土建工程的私搭乱建及占道经营行为以及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
二、坚决杜绝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等行为。全县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一切建设行为均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私搭乱建、违法建设。
三、整治打击新增私搭乱建违法建筑。自本通告发布后,未经批准正在进行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要立即停止;符合规划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从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等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随意加层、夹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凡是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事业部门不得为其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入服务。
四、集中清理存量私搭乱建。自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乡镇、部门要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性质依法进行认定。对认定属于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在征收补偿中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对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性质、用途等违规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腾退,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私搭乱建、违法建筑在违法状态未消除前,不得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新增违法部分坚决不予登记。凡是影响或威胁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坍塌风险的自建房要坚决依法拆除。
五、相关乡镇、城市社区综合事务中心、各社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核产业园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本行政区域内私搭乱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日常巡查频次,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和举报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搭乱建当事人如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在本公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唆使、参与、实施私搭乱建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依法履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工作不力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有义务进行监督举报。广大群众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要积极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对新增在建且未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标准。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时尽可能提供本人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及发放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确实不愿提供真实姓名,但经查证属实并依法查处整治的,可依据提供信息时的联系方式灵活确定奖励资金的兑付方式。
八、同一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出现多人份被举报的,按照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第一举报人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 0937-5900253
县住建局 0937-442129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金塔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来源:金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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