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1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今年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体现了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规。
“这个条例最大的特点是符合通化社会管理的实际,内容紧贴通化实际,接地气儿,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为推进通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对精致城市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春山说。
据了解,在立法工作中,通化市人大常委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落实到立法的各环节、全链条,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深入听取群众建议。
为推进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通化市人大常委会与通化市政府密切配合,就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开展调研、论证,《条例》立法工作进展顺利。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放置障碍物或者圈占公共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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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章、49条包含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和责任区,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引导全体市民参与文明城市建设。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理念,在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通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及经验做法,对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城市治理体系从“管理”向“治理”方面转变,突出服务性。
《条例》从立法目的、管理原则、责任主体到具体管理措施与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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