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39名驾驶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此公告生效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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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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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39名驾驶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此公告生效日期为: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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