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解读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规则是程序正当的重要体现,本条已确定了选定方式的基本原则,即由被征收人选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相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摇号等。具体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应当有被征收人代表到场,还可以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士或机构到场监督。
三是本条授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市市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明确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不偏袒征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客观评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
为了保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应当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高估或低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供图、供稿:市建设局征管中心
编辑:叶晔
初审:余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