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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垃圾、杂草及农作物秸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广大朋友们请积极行动起来
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
请及时拨打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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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垃圾、杂草及农作物秸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广大朋友们请积极行动起来
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
请及时拨打1211